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作為國企派駐到下屬合資企業的中方代表,任某8次挪用公款3750萬元替朋友解決資金困難,而其解釋是為幫助與公司有合作關係的業SD記憶卡務伙伴。
  記者外接式硬碟今日獲悉,任某因挪用公款罪被東城法院一審判刑4年。
  東城檢察院指控,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期間,51歲的任某利用其受中國中紡集團公司委派擔任華升富士達電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管公司財務工作的竹北買房子職務便利,指使該公司財務部部長被告人譚某,先後8次超越財務審批權限,通過收支不記賬的手段逃避財務監管,以個人名義將公司款項3750萬元,分別提供給其他單位用於增加註冊資金及其他營利活動。
  資料顯示,1998年6月,SD記憶卡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總公司決定以旗下的中紡天元公司名義和日方的富士達株式會社合資成立華升富士達電梯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後,任某被派往合資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兼任住商不動產財務部部長,主管財務、人事工作,也負責公司的保費簽批。此後,任某在保險公司大客戶聯誼會上認識了保險經理陳某。
  2004年7月,陳某在朋友的幫助下註冊成立了中橋(北京)國際保險經紀有限公司。8月,交行北京分行的副行長介紹其把中橋公司的賬戶開在交行某支行。9月末,該支行長托其在公司賬戶上多存款,以完成季末的某項業務量。
  陳某為此找到任某幫忙,任某同意出500萬元打入中橋公司在銀行的賬戶。陳某自此打開了向任某借錢的“業務”,任某也很“仗義”,陳某每次有求於他都必應,截至案發,任某共借給陳某1350萬元。
  此外,任某的另外兩個朋友因急需錢交納投標保證金等,向其借款2400萬元。
  因給朋友救急,任某先後8次挪用公款3750萬元。雖然錢都在挪用後不久就歸還,但按該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要求,5萬元以上的支出或報銷,需由經辦人、主管科長、財務部正副部長簽字,其作為主管副經理簽字,最後由日方總經理簽字或書面授權。
  案件開庭時,任某辯解稱公款的使用單位均與公司有密切的業務關係,他本人並未獲利,挪用時間也都沒超三個月,未給公司造成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任某、譚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於二人有自首情節,譚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所挪用的公款均能及時歸還,依法對二人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一審判處任某有期徒刑4年,判處譚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原標題:“仗義”國企高管挪3750萬 原為國企派駐下屬合資企業中方代表 為朋友解決資金困難 8次動用公款 一審獲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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